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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12-27 09:13
第一条 为规范定向捐赠资金的接受、分配和使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定向捐赠资金,是指我县慈善总会接收的、由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、有特定用途或指定对象,定向用于包括助老、助学、助医、助困、助残、赈灾、助力乡村振兴等符合慈善宗旨的项目资金。
第三条 接受定向捐赠资金时,捐赠人必须说明捐赠意愿,签署定向捐赠协议,约定捐赠资金的数量、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、履行期限等。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。
第四条 可以接受辖区外和国(境)外企业、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、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定向捐赠资金。对于无法监管的工程项目捐赠资金,可予以婉言谢绝。
第五条 在接受社会各界定向捐赠资金时,必须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。同时,对捐赠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。
第六条 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。
第七条 定向捐赠资金的使用,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符合慈善宗旨,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意愿。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,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。
第八条 定向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定向捐赠资金,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,可转用于县慈善总会其他救助工作。
第九条 县慈善总会按捐款总额的5%提取管理费。
第十条 使用定向捐赠资金采购物资、工程和服务行为,严格执行《政府采购法》《招标投标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。
第十一条 定向捐赠资金要建立、健全信息反馈制度,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资金使用情况。
第十二条 定向捐赠资金接受、分配和使用的各个环节,必须做到单据齐全、手续齐备,账目清楚、账款相符,严格程序、有凭有据。